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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8 生效日期: 1998-05-28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1998]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在我市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 能及时、高效、有序地做好处置与救援工作, 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旅游安全事故:
  (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1至3人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的;
  (二)重大事故:是指发生海外游客伤亡的涉外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1至2人死亡或旅游者4至9人重伤, 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
  (三)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成立市重、特大旅游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 分管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局长、旅游局局长任副组长, 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等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领导任成员; 发生涉外旅游安全事故, 市领导小组应吸收外事、口岸等部门的领导任成员, 负责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置及救援中的有关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由市旅游局局长任主任, 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向市政府报告重、特大事故有关情况, 指导事故单位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负责部署、协调事故处理和救援等工作。

  三、紧急处置原则和要求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作出如下反应:
  (一)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 事故单位应在采取措施进行现场抢救等处置的同时, 立即向当地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报告。其中, 旅游团队在途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 接待旅行社及团队陪同人员还应及时通知组团旅行社。
  (二)接到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 市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市旅游紧急救援协调中心同时启动, 按要求作好紧急救援工作; 接到一般旅游安全事故报告的,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现场组织指导和处置。处置旅游安全事故, 如需请求驻青部队支援, 由市领导小组统一联系。
  (三)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有关医疗机构应按市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的要求, 组织医疗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抢救或转运医院抢救治疗。发生国外人员伤亡的, 应按伤亡人员所在国家驻华使馆、领事馆的要求, 在办妥有关手续的前提下, 可由亚洲国际紧急救援中心转送到境外。
  (四)在调查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 有关单位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件时, 应做出标志, 绘制现场简图, 并作书面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 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四、海外旅客在我国境内遭遇意外事故时, 如果该旅客是国际救援组织的客户, 国际救援组织可直接参与救援服务; 国际救援组织也可受该旅客所投保的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委托参与急救服务; 在国际救援组织参与上述急救服务及其善后事宜处理工作时, 有关方面应按规定给予积极协助。

  五、一般旅游安全事故在处理基本结束后, 由事故单位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报市旅游局备案。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在善后处理基本结束后, 事故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 报市旅游局和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等部门, 由市旅游局向市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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