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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宝安、龙岗两区外商投资企业税改后增加税负返还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17 生效日期: 1996-02-1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6]85号
宝安、龙岗分局:
       根据市府领导批复,宝安、龙岗两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改后凡有增加税负,并符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增加税负返还具体办法》(深税联发[1995]5号)规定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给予返还。1994年按实际增加税负额,予以全额返还。从1995年起,返还率逐年递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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