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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17 生效日期: 1996-02-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以下简称《审核规定》),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审核规定》是规范我市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核的地方性法规,现就贯彻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 认真抓好《审核规定》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各区、县级市应把《审核规定》作为农村普法教育一项重要内容,运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充分认识其意义及作用,了解《审核规定》的具体内容,从而认真按审核要求规范本单位的行为,并自觉地接受审核机构的审核。
  有关宣传贯彻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适当安排解决。

  二、 建立健全各级审核机构。市、区、县级市农委、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镇农村集体经济主管部门要按《审核规定》的要求,健全充实会计辅导站(即农村集体经济审核机构),按规定的分工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核工作。

  三、 市、区、县级市农村集体经济主管部门要对审核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审核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开展审核工作的需要。

  四、 对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审核的劳务收费,应低于社会服务收费的标准。由各区、县级市农业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五、 《审核规定》公布实施前,各部门制定有关对农村集体经济审核的办法,应以《审核规定》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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