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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08 生效日期: 1996-02-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第7号)精神,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了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第7号)提出了多项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措施。为贯彻这决定中的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特制订如下实施管理办法:
  一、新产品的范围和条件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地提高了产品性能并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在省内首先试制成功并列入省级新产品试产计划的称为省级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首先试制成功并列人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的称为国家级新产品。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产品必须经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审查批准并列入“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名单”(以下简称“项目名单”)。

  二、“项目名单”的编制
  1、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列入名单:
  (1)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出口创汇、防止污染等效益显著的新产品;
  (2)引进消化先进技术、进口设备基本实现国产化的新产品;
  (3)符合国情,市场急需应用量大面广的新产品;
  (4)高技术研究成果产业化的新产品;
  2、以下项目不适合列入名单:
  (1)属于国家严格控制发展的产品,如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焚化品等;
  (2)以引进散件、零部件组装的产品及购进主要元器件仿制生产的产品;
  (3)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4)传统手工艺品;
  (5)能耗高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6)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一次性生产非标准设备;
  (7)对于结构、性能没有显著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璜等方面改进的新花色、新品种产品。

  三、享受新产品优惠政策的内容
  对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部分的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四、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申报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试产计划。
  新产品开发单位每年可通过地级市经委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经委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需上交新产品试产计划立项申报书,一式两份,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省经委每年编制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符合国家级新产品条件的项目,亦由省经委转向国家申报。
  2、列入上述计划的新产品项目,应由省经委或委托省行业主管厅、局组织鉴定验收。
  3、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省的新产品试产计划,选择经省行业主管厅、局以上鉴定验收并符合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项目,编制“项目名单”,每年下达一批。
  4、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项目,直接列入“项目名单”。
  5、办理已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办法。
  (1)列入“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在享受财政返还期间,必须单独核算,真实反映生产成本,销售额和经营利润,其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新产品应纳增值税=新产品销售额×适用税率-新产品项目的进项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新产品项目进项税额,如果企业无法准确划分计算,可按下列办法确定其进项税额:
  新产品项目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新产品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
  新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国税系统征收机关,可按上述办法计算新产品项目应纳增值税额,经审核无误,单独开出该项目的“税收缴款书”予以征收入库,企业据此向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返还。
  如果企业不单独核算反应新产品项目的销售额或核算不实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收到“项目名单”后一个月内,应向当地地方系统征收机关提出申请,按单独核算的新产品所得税额办理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手续。
  (3)具体办理返还已钠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程序:
  A、企业凭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达的“项目名单”和税收缴款书原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门存留)及征收机关的审核意见,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B、企业新产品财政返还款应设置专户核算,按规定用途正确使用。
  C、税收优惠返还,从批准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年度开始计算。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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