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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爆炸事故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4 生效日期: 1998-04-24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1998]64号
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爆炸事故预案
  为了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在本市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时, 能够及时、有效地妥善做好处置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与危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预案。
  一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重特大爆炸事故:
  (一)一次死亡3人或者死伤5人, 伤10人以上或者造成损失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二)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爆炸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 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三)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四)死伤人数或经济损失虽达不到以上数额, 但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 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成立市重特大爆炸事故处置总指挥部, 市总指挥部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由市长任总指挥, 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驻青部队首长及有关部门领导任副总指挥。市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具体负责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总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命令的情况, 全面了解掌握处置情况, 起草文稿及其他文秘工作, 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问题及通信联络等有关工作。
  为加强对现场处置工作的领导, 由市政府分管市长赶赴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由副市长任组长, 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归口管理部门及公安、检察、卫生、劳动、民政、市政及当地驻军和武装部等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现场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视情下设以下机构:
  (一)情况信息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由其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参加, 政府负责人任组长, 其他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及时了解控制现场情况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随时与市总指挥部保持联系, 及时反馈信息, 确保上报下达, 信息畅通。
  (二)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 组织市医疗、医药等单位及驻青部队后勤卫生部门参加, 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 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组织足够的医疗救护队伍、车辆赶赴现场; 设立现场临时抢救中心, 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 指定医院, 调动医疗人员、器械、药品参加抢救工作。
  (三)抢险组:由市建委负责, 组织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工程管理局、市物资总公司、市水利局、电业局、邮电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由市建委主任任组长, 其他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对因爆炸受到破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现场紧急抢修, 并负责设置现场夜间照明设备。
  (四)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负责组织治安、交警、巡警、特警、武警、消防及当地分、市局和派出所搞好现场警戒, 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清理勘查现场, 排除险情, 扑灭火灾, 并积极参加救护及事故调查等项工作。
  (五)安置组:由市民政局负责, 组织市粮食局、市商业总公司、市供销社等部门参加, 由市民政局局长任组长, 其他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转移、安置因爆炸事故使个人财产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群众, 并临时解决吃、穿、住问题; 协助做好受伤人员转移、救护工作, 负责对死亡的人、畜尸体处理事宜。
  (六)涉外、涉台组:由市外办负责, 组织台办、侨办等部门参加, 由市外办主任任组长, 其他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对受伤的外国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组织救护、转移、治疗, 协助做好生活安置及处理工作, 上述人员中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涉外、涉台问题交涉; 负责翻译工作。
  (七)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八)财务组:由市财政局负责, 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由市财政局局长任组长, 其他单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筹备和解决处置爆炸事故所需的装备、设备等方面的经费, 统一安排解决市总指挥部及所属办事机构的办公经费。
  (九)调查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组织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统计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及保险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参加。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任组长,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爆炸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对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有关情况进行快速调查、评估、统计上报和理赔工作。对特大爆炸事故, 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 配合国家、省调查组对爆炸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对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有关情况进行快速调查、评估、统计上报和理赔工作。
  三 紧急处置原则和要求
  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 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和各部门要迅速作出如下反应:
  (一)重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 发生事故单位在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伤员、疏散群众、封闭事故现场的同时, 必须立即向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上述部门接报后, 迅速报告市总指挥部。
  (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处置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接到报告或市总指挥部的命令后, 要快速反应, 迅速组织力量赶到现场指定位置, 并根据现场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要求, 按照分工, 各负其责, 紧张有序地进行处置工作。
  (四)各部门和各单位到达现场后, 首先由公安机关设立警戒线, 并会同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查明现场情况, 排除险情, 扑灭火灾后, 再开展其他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的, 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同时, 要把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 要保证抢险人员的绝对安全, 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五)参加现场处置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到达现场后, 要绝对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命令, 并严格按照现场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 积极主动地完成各自的任务。
  重特大爆炸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 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写出总结, 报告市总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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