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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10 生效日期: 1998-04-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局
发布文号: 鲁财税[1998]29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和《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直营连锁企业,报经批准可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 对省内跨市、地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由总店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和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地国税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上级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统一审批;
  2. 对同一市、地内跨县(市)、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由总店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和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地国税局、财政局审批。
  3. 对同一县(市)、区内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报经县(市)、区国税局、财政局审批。
  各级国税、财政部门要对连锁企业财务管理、核算方式、商品配送、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条件,对未达到《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条件的纳税人不得审批。

  二、直营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对涉及市、地间财政利益转移的,财政部门应在年度终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予以划转,保证各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增值税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在省内跨市、地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对涉及市、地间财政利益转移的,由省财政厅在年度终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予以划转。总店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其所在市、地财政局提报总店和各分店的财务报表及增值税缴款书,经其所在市、地财政局审核后,转报省财政厅,按各分店销售收入占直营连锁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各分店全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划转到各分店所在的市、地。各分店所在的市、地财政局亦应向省财政厅提报各分店的财务报表,以保证税款划转的真实和及时到位。
  涉及市、地内县(市)、区之间财政利益转移的,按上述程序报经市、地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县(市)、区范围内的财政利益转移,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确定。

  三、由于纳税地点的调整而涉及税源转移,造成分店所在地国税机关收入计划缺口的,原则上在年度终了计划考核时应根据税源的转移额作相应的调整。

  四、对自愿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实行总店汇总统一申报纳税后,各市、地财税部门应加强对直营连锁企业的管理,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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