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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4 生效日期: 1996-01-0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6]7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电[1995]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通知”第二点“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市局明确为国税征收分局。
附件:粤国税电[1995]77号通知
关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5年12月22日·粤国税电[1995]77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3号通知(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5]357号通知转发)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系统,采用防伪税控机开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对省国局粤国税发(1995)409号通知中纳入我省首批试行防伪税控机试点名单的企业,其专用发票的使用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纳入首批试行防伪税控机试点的企业,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论开票金额大小,均使用防伪税控机开具。
  二、对纳入首批试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不得再供应手工填开的专用发票。但在试行期间由于税控系统其他因素影响,需临时用手工填开专用发票的,须经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酌情供应手工专用发票,影响因素消除后则马上收回手工专用发票,并做好清理、登记等工作。
  三、对纳入首批试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电脑版发票的供应工作,保证企业顺利运行。
  以上规定请通知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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