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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龙岗区私房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1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龙府[1996]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属各单位:
为加快龙岗区私人建房遗留问题的处理步伐,促进龙岗区经济发展,现就执行《深圳市龙岗区私人建房用地及产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处理办法》(深龙府[1995]27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干部、党员已建私房的,必须带头申报。对原宝安县期间外地调来的干部职工,按原宝安县政策买地自建私房的,其已建私房也参照农村村民一户一栋政策登记发证;对祖籍龙岗、现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干部,其在1993年1月1日以前已建私房也参照农村村民一户一栋政策登记发证。
二、农村村民一户一栋及留给子女的私房,凡在1996年8月31日之前申报的(以国土所收文登记为准),其超面积罚款按深龙府[1995]27号文规定的标准减半计收;在1996年9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间申报的,其超面积罚款按深龙府[1995]27号文规定的标准打七折计收;1997年内申报的,一律按深龙府[1995]27号文规定标准计收。作为私人商品房处理的私房,凡在1996年8月31日之前申报的(以国上分局收文登记为准),补交地价款按深龙府[1995]27号文规定标准打八折计收;199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间申报的,补交地价款按深龙府[1995]27号文规定标准计收;1997年内申报的,一律加收30%罚款。
自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接受私房处理申报。
三、自1997年元月1日起,私房出租必须持《房地产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没有《房地产证》的私房一律不得出租,否则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四,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私房处理工作,把它作为今年的中心工作之一,组织力量,进一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狠抓落实工作。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私房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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