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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新的特区工资制度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9 生效日期: 1995-12-29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深财行字[1995]50号

各事业行政单位:
国务院已正式批准我市的工资改革方案,目前全市正进行新的特区工资套改工作。工资套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使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能正确列报“工资”、“补助工资”等会计科目,真实、准确反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现就工资套改,实行新的特区工资制度过程中有关“工资”、“补助工资”的具体内容,列报口径等财务问题作出统一规定。通知如下:
一、有关会计科目的列支内容
(一)“工资”目内容
1、机关单位人员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括职级工资(含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特区津贴。
机关技术工人工资,包括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和特区津贴。
机关普通工人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特区津贴。
2、事业单位人员工资
管理人员工资,包括职务(职员)工资、活工资(津贴或奖金)和特区津贴。
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包括技术等级工资、活工资(津贴或奖金)和特区津贴。
技术工人工资,包括技术等级工资、活工资(津贴或奖金和特区津贴。
普通工人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活工资(津贴或奖金)和特区津贴。
以上“工资”目内容列人“工资”二级会计科目中核算。
(二)“补助工资”目内容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补助工资”目内容相同,包括保留津贴、物价补贴、住房补贴和奖金。上述四项内容列人“补贴工资”二级会计科目中核算。其中,奖金是指四个月发放一次,全年发三次,按本人月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的奖金。
(三)考核奖,由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审批核拔,列人“其他费用”二级会计科目中核算。
二、关于“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从1996年1月起,凡1995年底编内在册人员、离退休人员,暂按原工资方案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发放,1996年新调入人员暂时不发住房补贴,待新的住房补贴标准审定后再套改补发。
今后因我市准成本房价和房租提高而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其财务处理和开支渠道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三、关于补发工资的正确划分及列报
各单位完成工资套改后,必须对补发工资进行正确划分。以本单位实行新工资制度的人均工资、人均补助工资水平,扣减93年10月至95年12月的实发工资(注:含工资、补助工资两部分)和预付工资后,余额分别列人相应的二级会计科目中核算。
正确划分补发工资中“工资”、“补助工资”项目,是保证今、明两年全市财政支出决算报表准确、真实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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