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力开发公司收取的综合补偿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 1997-10-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流一[1997]63号
××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淄国税流[1997]46号文悉。经研究,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力开发公司对开发区内使用该公司投资购买和建设的电力及电力设施的单位和用户,在售电环节,除收取正常电费外,每度电加收0.169元综合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该综合补偿费属“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据此对该公局随电价收取的综合补偿费,无论其用途如何,均应合并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