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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9 生效日期: 1997-05-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计[1997]1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不发青岛):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鲁财预字[1997]第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预字[1997]第24号)已发往各地。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使用“税收缴款书”,办理税(费)的征收、缴库工作,并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税收会计核算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97年税收入库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国税发[ 1997]79号),现将1997年税收入库明细月报表的有关项目、指标口径及税收会统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修改报表
  (一)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增设“中央”栏,作为“文化事业建设 费”专用栏次,反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反映在“省级”栏。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营业税”款中“校办、福利、外商企业 营业税退税”项下增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项目,反映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保险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
  (三)“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表式、参数附后。

  二、有关税收会计处理事项
  在本《通知》下发前,按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由各级会计核算入库单位 与国库进行核对无误后,分别预算级次,填写“更正通知书”,一次性从“一般营业税”科目转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科目,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帐务处理。
  望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确保在1997年6月编报5月份税收会统月报 表时,将有关报表项目、指标口径及计算机参数一并调整准确。

附件:《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表式、参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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