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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做好水土保持“两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21 生效日期: 1996-10-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1996]159号

(1996年10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6]159号发布)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是一项根本性、长期性工作。近几年的实践表明,不断加大对水保事业的投入,是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的基础,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以下简称“两费”)是筹措水土保持资金的主要途径,是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物质保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发[1996]6号文)、《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和《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搞好“两费”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两费”征收工作的认识。
  “两费”是国家依法开征的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和缴纳“两费”是有关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征收“两费”是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法规和政府规章的重要内容,是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步伐的必要手段,也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是一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好事。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法规和征收“两费”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依法征收“两费”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防治义务和缴费义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搞好“两费”征收。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是政令畅通的重要体现。各级、各部门应在认真学习水保法规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水保法规在本地区的全面贯彻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当前应重点抓好“两费”征收工作,以此带动水保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除城市旧城改造、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以及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乱开减免征费口子,不得免除有关建设单位水土流失治理义务,不得制定与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文件,不能以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损害水保事业这一根本性工作。建设单位必须履行水土流失的治理义务,不能依法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治理,此项费用严禁挪作他用。凡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各级、各部门应立即纠正,其所发布的有关文件,应立即废止。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两费”征收主管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大水保“两费”征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两费”征收及时、到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搞好水土流失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计划地作好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发挥水保“两费”的资金效益。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水保“两费”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两费”征收、使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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