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房地籍19971150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
为切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抵押权人的权益和国家利益,有效配合国家执法机关工作,防止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权利的转移,防止同一房地产的重复登记等,各房地产登记处必须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和预售合同登记时做好查阅工作。如被转移的房地产或办理合同登记的预售合同,是在抵押期内并限制转让预售的或是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应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 十二 条的规定不予登记。必要时也可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 三十六 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当事人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