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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3 生效日期: 2007-01-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电[2007]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降低汽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零售基准价每吨降低220元。调整后的汽油零售基准价见附件。非标准品的汽油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根据市场实际供求状况,以零售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汽油的具体零售价格。

  二、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执行配送制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三、以上价格自2007年1月14日零时起执行。

  四、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省物价局,并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汽油的具体零售价。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保证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公司要在1月15日上午9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供应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省局。(传真:0571-87052920/87052909)

浙江省物价局
2007年1月13日

附件:浙江省分价区汽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价格
价区
 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杭州市区
 5455元/吨
 
4.02元/升
 
杭州市所辖市县及嘉兴、湖州市
 5480元/吨
 
4.04元/升
 
宁波、绍兴、舟山、金华、衢州、温州、台州、丽水市
 5505元/吨
 
4.06元/升
 

注:以上价格自2007年1月14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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