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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3 生效日期: 2006-12-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函[2006]2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代征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宜宾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代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97号令)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川委办(2000)80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宾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代扣代征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范围
  一、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的范围是按有关规定应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下列单位: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检、法、司和直属机构;
  (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三)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公用经费的其他单位。
  二、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范围:
  除财政部门代扣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宜单位及分支机构等其他单位)。


    第三条 代扣代征保障金标准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97号令)和《宜宾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2号令)规定,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进入本单位就业。凡不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或未达到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必须每年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保障金。
  各单位基本编制以外聘用的残疾职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本单位依法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费用,可计入该单位当年安置残疾人数;其他的不计入该单位当年安置残疾人数。
  缴纳保障金金额计算公式为:
  缴纳保障金金额=(上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一上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关联法规    

    第四条 代扣代征保障金方式
  一、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的单位,由财政支付中心以直接支付方式办理,直接支付到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二、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单位,由地税部门直接解缴到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五条 代扣代征管理
  一、财政和地税部门代扣代征的保障金直接缴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征收期结束后一次性缴入金库。
  二、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1一6月份为申报复核时间,7一8月份为代扣代征时间。属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复核后将代扣清单转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清单在各单位的预算内外公用经费中直接扣缴;属地税代征保障金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向辖区内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
  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在征收期结束后仍未申报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后,转代扣代征部门追缴。
  三、代扣代征保障金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确属经费困难的单位,应在征收期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减免申请,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财政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减免,未经批准不得减免。
  五、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征收的省级及以上单位保障金按照《四川省省级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川残办(2004)80号)规定,实行省、市分成管理办法,其分成比例为省20%、市80%。税务部门代征结束后,向财政部门提供省级单位缴纳明细情况表,作为财政按比例缴入金库的依据。


    第六条   申报复核办法
  一、保障金由各单位在规定的征收期内自行申报缴纳。非独立核算单位需要汇总到独立核算单位缴纳保障金的,须由独立核算单位出具汇总缴纳的书面证明。
  二、凡安置了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申报时须同时出具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已安置残疾人认定书》。已安置残疾人认定工作实行一年一认定。《已安置残疾人认定书》的核发程序如下:
  (一)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的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领取《宜宾市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年报表》和《宜宾市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单位向辖区内的地税部门领取《宜宾市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年报表》和《宜宾市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二)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本单位《宜宾市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年报表》、《宜宾市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本单位上一年度报统计部门《劳动情况年报表》及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正式录用手续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证明、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一并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
  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或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相关材料的单位,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直接征收保障金。
  (三)各单位已安置残疾人的认定条件:
  1、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正式录用手续完备;
  3、享有与本单位非残疾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4、按规定办理社会基本保险。
  (四)市残疾人联合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向认定合格的单位出具《已安置残疾人认定书》。


    第七条 代扣代征工作经费
  为加强征管,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的工作经费,每年按上年实际征收入库保障金的 12%安排预算;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每年按上年实际征收入库保障金的 15%安排预算。


    第八条 奖励
  根据财综字(1995)5号、宜财综(2000)13号和宜委办(2000)97号文件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从收取的保障金中列支一定的奖励金。财政部门每年按上年收取保障金实际入库数的5%安排预算作为奖励经费。


    第九条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保障金代扣代征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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