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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1 生效日期: 2006-11-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科[2006]14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和《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及建设部、省政府关于建立节约行业,节约龙江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全省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深入开展,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建设行业资源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管,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和省颁发的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方面相关标准和规范,抓好全省建设行业的资源节约工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的重要意义
  能源、土地、水、原材料等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重要物质保障。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消耗多,能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危及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节约资源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近期,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优先抓好节约能源资源”,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从国家安全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行动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深入持久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建设部在近期召开的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建设节约型建设行业的重点是开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治理工作。省政府也召开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工作会议,印发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同时,又把节能工作列为重点,进行了专门部署,对全省开展包括以节能为重点的资源节约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
  建设领域是资源,能源消耗较大的领域,我省建造和使用建筑直接消耗的能源占全社会总能耗的近30%,用水占城市用水总量的47%,使用的钢材、水泥分别占到总使用量的30%到25%。而且每年(设市城市)建设用地约为1.36平方公里。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建设系统在积极推动节能、节地、节水和节约原材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建设领域资源浪费现象仍较为严重,如有些地方违反城乡规划,任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有些地方节水意识淡薄,供水管网年久失修,水资源浪费严重,污水再利用率低;有些地方节能建筑推行进展缓慢,不少建筑能耗较大,浪费惊人,全省以实心粘土砖和非节能建筑为主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毁田烧砖、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开展建设节约型建设行业活动,是全省建设系统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全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高度,充分认识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转变观念,转变城乡建设方式,从节约资源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循环经济中求发展,促进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
  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指导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建设行业资源利用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载体,以“节能、节地、节水、节约原材料”和强化环境保护为重点,提高建设系统资源节约技术和管理水平,解决资源节约与城乡建设中的突出矛盾,提高城乡建设质量和效益,促进建设行业结构调整,推动全省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体现这一指导思想,按照实行分类指导,区域统筹,整体推进,分阶段实施的工作思路,采取制定和强制执行建筑节约环保标准的手段,从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到施工、监理、检测、竣工验收、产品核准及销售、维护使用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从2006年至2010年既“十一五”期末在四个方面取得突破,具体工作目标:
  --建筑节能方面。城市和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全部达到节能50%的标准要求,并逐步实施居住建筑节能65%的标准;大中城市居民住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始启动,政府机构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城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面积要占既有建筑面积的25%,中等城市要完成15%,小城市要完成10%。建设一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大力推广太阳能、风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筑面积比例达20%以上,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率提高到70%。同时,大力推行农村节能住宅建设和改造。
  --建设节地方面。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严格控制在国家和省确定的占用耕地指标之内;新型墙材生产量占墙材生产量的比例达到65%以上,应用比例达到75%以上,所有设市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现节地10万余亩。
  --城市节水方面。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8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75%;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达到25%;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0%,并实现部分中水回用。
  --建筑节材方面。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得到较好推广,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率达到30%,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降低10%。城市公共交通比“十五”期间节油15%以上。
  三、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应抓好的重点工作
  (一)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规划,强化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龙头,也是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的龙头。各级城市规划部门要抓住执行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契机,突出城市总体规划引导资源节约的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和权威性的作用,突出规划对资源,环境的保护,从源头上把好资源节约的有效利用关。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批要充分考虑节能、节地、节水、节约原材料的要求,立足资源和环境条件,突出各类资源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要通过合理布局,优化整合各类生产要素,合理选择建设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工业建筑要适当提高容积率,公共建筑要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居住建筑要在符合健康卫生、节能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特别是注意建筑的采光朝向,尽可能利用日照来达到节能的要求。要注重区域统筹,积极推进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制定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确定公交发展战略和城市交通总体布局,保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用地。要从规划源头上控制高耗能居住建筑的建设,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要限制高能耗产业用地规模。
  要注重城乡统筹,按照集约和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加快编制、完善和实施村镇规划,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引导农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减少农民居住点人均用地,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使用率。对各类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实施严格审批制度,促进其集约和节约占用土地。重点镇的规划要逐步实行省级备案核准制度。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严控建设用地管理。
  (二)充分发挥设计的龙头作用,抓住关键环节全面推进“四节”工作
  要严格贯彻实施节能设计标准。对勘察设计人员,特别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采暖、电气设计人员进行系统的节能、节水、节材培训;推广节能、节水、节材设计和计算机软件应用,使设计人员在工作实践中能熟练地加以运用和执行,通过实施建筑节能新标准,迅速提高全省建筑节能和节水、节材水平。要严格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要把节能设计列为专项审查,涉及建筑、供水、采暖、电气等专业节能指标,要逐项审核,对未进行节能设计或节能设计不合格的公用和民用建筑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鼓励和支持设计单位广泛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每年进行的优秀设计评选中,把设计方案优化,经济比较、节能新产品的使用,纳入评选条件,对不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参加优秀设计评选活动。同时,要开展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设计方案评选,推广适合北方寒冷地区特点的设计方案。在全省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三)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节能标准,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按照全省城市和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最迟于2006年底全部达到节能50%的标准要求,从2006年起,公共建筑执行节能50%标准。有条件的地区,2007年起,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要求。同时以政府既有公共建筑为节能改造的突破口,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稳步推进全省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要建立新建建筑能耗核准制。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凡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批准开工。
  建筑节能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条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要到当地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要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销售新建住宅要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加大建筑节能技术创新。积极组织科技攻关,努力开发利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节能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成熟节能技术和技术集成的推广。当前,要重点推广墙体和屋面保温节能、节能门窗,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室控制分户计量,空调节电和绿色照明等建筑节能技术等。特别是对城市照明用电要加大技术改造,使用推广路灯无线监控管理系统,安装路灯节电器,实现对路灯的智能调节,减少耗电量。加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力度,重点做好太阳能光热、光电、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热电冷三联供技术在城市供热,空调中的研究与应用,太阳能、沼气和风能在集镇中的推广应用等工作。积极开展绿色建筑、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研究开发。大力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与供热制冷方式改革。尽快制定完善供热管理和分户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改革现行热费计量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积计算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积极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节能安全清洁高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加大供热采暖设施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城镇新建的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要设计具有分户计量及保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既有建筑要逐步通过改造,推行分户计量和温控装置。要大力发展热电联产、余热利用,积极支持集中供热空调的使用改造,促进空调新技术推广应用,建立完善促进节约能源的供热制冷长效机制。要根据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建房,农村新建住房必须建节能型住宅。充分利用开发各地的现有资源,推广建设草砖房和草板房,鼓励农民建设二层以上的住宅,逐步减少村镇自办的实心砖瓦厂,引导其转产和创办节能型新型建筑材料企业。要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开展技术研发,制定技术政策,编制技术手册,开展示范推广。
  (四)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建筑节地
  依据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布的建设标准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坚决禁止、严肃查处随意突破规划和违反规划,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坚决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等问题。要加大对各类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
  研究引导住宅合理消费的政策和措施。研究适合国情的住宅合理消费方针及政策,更新住宅建设观念,完善现有的住宅标准体系和控制指标体系。提倡小高层、高层住宅,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五)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并用,全面提高城市节水水平
  建立和完善促进节水的价格机制。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要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要在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
  要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理顺体制,明确责任,改造设施,减少浪费。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加强检查维护,大力推广应用测漏堵漏新技术,使用新型管材,降低漏损率。按照各方分担,统一组织的原则,全面实施城市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加大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力度。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积极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
  积极推广再生水利用。各城市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要配套建设回用水处理设施,加大污水回用规模。积极推动中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类大型厂矿企业,居住区,公共建筑等,都应按照就地处理、就近利用的原则,配套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和中水利用设施,形成企业内小循环,工业区内中循环,整个城镇内大循环的格局。小城镇也要积极兴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要积极研究培育节水、抗寒适合本地特点的新树种,要在道路、绿地、建筑洗车等行业率先使用中水回收使用系统,努力提高用水效率。
  大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积极推广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开发和推广垃圾处理新技术,促进垃圾处理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
  (六)以科技进步为先导,推进建设节材工作的开展
  促进建设行业走新型工业化和产业化发展的道路,积极推广以钢结构为主的可循环利用的新型建筑体系,大力发展住宅通用部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等高性能、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要大力推广应用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要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体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要研究制定《民用建筑绿色施工导则》发展绿色环保施工方式,降低材料 ,减小施工对环境的影响。要推行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减少耗材、耗能和环境污染,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建筑结构破坏和人、财、物力的浪费。要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与部品的回收和利用。要定期发布《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限制使用和淘汰技术与产品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与产品,同时大力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加大科技含量,节约材料,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四、加强对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规划计划指导。各地在编制“十一五”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时,要坚持立足城乡资源条件,把资源节约,降低能耗作为重要内容,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抓紧编制《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城市节水规划》、《城市供热管网改造规划》等专项规划,研究细化资源节约方面的有关要求,提出目标,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
  (二)完善法规标准建设。要研究建立有利于促进节能型建设行业和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
  当前,要制定完善《关于推行城市供水阶梯式水价的意见》、《黑龙江省节能建筑采暖费用实行适当优惠的意见》、《黑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黑龙江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文件;研究编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以及新型节能、施工规程,验收规范和技术导则等,为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活动顺利开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加强对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约材料”强制性标准的监管。严把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凡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违反资源节约有关要求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完工后不得验收备案。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对严重浪费土地、能源和水资源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搞好宣传和培训。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理解、支持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为节约型建设行业创建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掌握开展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科学技术,提高创建能力和水平。要广泛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节约型建设机关、节约型建设企业、节约型建设工程等活动,培养树立一批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开展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抓紧制订本地区开展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重点和措施,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中,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为加强对全省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的领导,省建设厅决定调整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省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工作。组长:史殿臣;副组长:张永刚、庄严、杨占报、李文芳;成员:王国君、邓宁、高立志、张广坤、贲振富、徐春、王生、陈崇庚、王旭、构田滨、薛立新、田建军、马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科技处,主任由王国君兼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成立或调整相应机构,明确责任,组织好本地区建设系统的创建工作。
  创建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为重点的节约型建设行业活动意义重大,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任务,真抓实干,为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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