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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管办关于在投资项目审批领域试行告知承诺制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1 生效日期: 2006-12-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6]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审管办《关于在投资项目审批领域试行告知承诺制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在投资项目审批领域试行告知承诺制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遵照《行政许可法》和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投资项目审批领域试行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要求
  告知承诺制遵循“依法行政、宽进严出、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简化事前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快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提高投资项目审批质量,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审批服务。
  投资项目审批领域实施告知承诺制,分为受理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告知承诺制是指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受理告知承诺制的有10个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为市水利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建设局;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
  为了进一步拓展在受理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除上述10个以外的其他事项,也可参照本意见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把要求实施受理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报市审管办。
  (二)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有6个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范围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范围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范围为全部基建项目,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为进入绿色通道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范围为单体环评项目(指园区总体环评已审批)和轻污染的项目,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范围为全部基建项目,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出具“先予以放样”,项目先进入下一阶段。其他5个事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均要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文书。
  三、实施条件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明确必须具备的条件,方可与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再由窗口予以受理或先予审批通过。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条件,按统一表式要求(详见附表)报市审管办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方式和相关内容
  投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依托审批中心部门窗口进行,窗口负责事前咨询告知,发放相关资料并签订告知承诺书。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实施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
  2.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包括审批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3.受理尚缺的申报材料(受理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审批尚缺的条件(审批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
  4.与行政审批部门联系的途径、方法以及咨询、申诉、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5.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获准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
  6.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表示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达不到行政审批部门告知投资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时,需立即停止并作整改。
  3.承诺在投资项目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管。
  4.承诺所作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施程序
  (一)受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审批中心窗口受理时,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业主申报的材料不齐全,但主件已具备,符合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条件,则告知申请人受理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窗口先予以受理,项目进入下一个程序。
  4.行政审批部门对已申报的主件材料进行审核后,项目符合审批条件的,在申请人补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审批决定文书。
  (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行政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则告知申请人项目审批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书,要注上“告知承诺”字样。
  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人补齐申报资料或按要求修改完毕,已达到完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出具“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并注明项目名称和建设单位。
  六、事后监管
    (一)告知承诺书为签约性文件,一经签订,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均要严格遵守执行。
    (二)受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补齐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可退件处理。
  (三)审批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标准和条件,或在限期整改的时限内仍未到标准和条件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后续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具体监管办法如下:
  1.“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由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或发放“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把关。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把关;对个别特殊项目,可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把关。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分别由市发改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4.“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把关。
  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分别由市发改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在上述把关环节,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时,对前置申报材料中有“告知承诺”字样的审批文件,要审查申请人所作出的承诺是否兑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审批。
  七、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认真履行承诺,接受行政审批部门的检查和监管。对不履行承诺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行政审批部门告知不明确或不按规定实施监管,造成审批失误的,由监察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审管办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表:“告知承诺制”的条件
部门:           事项名称:

基本

申报

材料

(受理

告知承

诺制)



















基本

审批

条件

(审批

告知承

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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