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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5 生效日期: 2006-10-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城[2006]98号
各地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
  进入十月以来,我省各地已陆续进入采暖期,城市供热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根据情况反映,部分城市供热工作中尚存在着储煤不多、未按时开栓供热、供热弃管、室温不达标等问题。为了做好今冬的供热工作,确保居民住上暖屋子,保持社会稳定,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把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作为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各地城市政府要把供热工作作为今冬明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特别是要保证充足的燃煤,督促供热企业按期开栓供热,协调接管弃管锅炉房,保证供热质量,认真解决群众关于供热的信访问题。
  二、各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我省地方标准《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切实加强供热运营、维护、监管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供热企业服务,提高城市供热服务质量。
  三、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通供热服务热线,接受社会及广大群众的监督。对于媒体反映、群众投诉的供热问题,应当积极予以解决。
  四、对于违反《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供热企业,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及对用户热费赔偿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供热监管工作力度,发生重大城市供热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我厅城建处(联系人:康凤莉;电话0451-53644812)。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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