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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旗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6 生效日期: 2006-12-2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通政字[2006]42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内政发[2005]101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市与旗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市与旗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基本原则
  (一)按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将部分收入下划旗县市区管理,进一步理顺税收征管关系,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做大做实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二)公平合理、统一规范。对部分税收按比例分享,分享的范围和比例全市统一。
  (三)整合财力资源,划分事权范围,有效调节财力布局。
  (四)保证旗县市区既得利益,市本级集中财力部分,主要用于增加对旗县市区的补助支出和全市性公共支出的事项。

  二、体制调整内容
  (一)下划部分收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除中央、自治区和市级固定收入外,将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及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原在旗县市区征收缴入市级库的四小税,即: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收下划旗县市区管理。
  (二)主体税种适当分成。1、对旗县市区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和个人所得税40%等四税增量部分进行适当分成。按自治区核定基数,从2007年起,对旗县市区四税超基数部分市级分成20%。2、对旗县市区资源税地方留成部分五五分成。资源税根据自治区核定的基数,基数内定额上解,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市级和旗县市区五五分成。3、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04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市级分成30%。
  2007年以及以后年度旗县市区完不成上划收入基数的,市财政相应扣减对旗县市区的基数返还。

  三、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市财政因完善体制增加的收入,一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继续下达旗县市区。转移支付要采用规范的办法,注重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通过进一步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鼓励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加快发展。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旗县市区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首先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四、原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的处理
  市财政对旗县市区的体制补助、体制上解、所得税基数返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等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旗县市区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旗县市区按照92.5:7.5的比例分担,旗县市区负担部分专项上解市财政;对现有财政决算中较为固定的项目进行归并,对部分结算项目简化计算方法。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五、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各旗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苏木乡镇的支持力度。按照向贫困地区倾斜财力的原则,市级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困难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的转移支付,合理调节财力分布,逐步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距。旗县市区要管好、用好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解决苏木乡镇的财政困难。
  (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确保各项收入按新体制规定的级次及时足额入库,防止收入流失和级次混淆,做到依法征税和应收尽收。新体制实行后,如发现滞留、截留、挪用、坐支上级收入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对中央、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未到期的,体制调整后继续执行。确需减免税的,将在规定权限内采取直接减免的办法,因此而减少的收入也按分享比例承担。各旗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税收征管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法律法规,减免税收必须按照国家税收征管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严禁自行出台减、免、缓征税收和其它应缴财政收入的政策。否则,一经查实,将如数扣回对上级财政形成影响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实行税收属地征管。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各项税收严格按照规定级次组织入库。任何单位不得变更入库级次,确保各项财政收入的真实准确和利益保障。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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