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0 生效日期: 2006-10-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 六十一条(三)项修改为:“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医疗卫生用品、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对主管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
  二、将第六十六条中“《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三、删除第六十七条:“本细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