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6]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供热工作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群众住上“暖屋子”,根据我市热费收缴的实际情况,现就城市供热收费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热收费标准仍按哈政办发[200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调整为自本年度供热期(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执行。
三、对部分已经补缴2005年—2006年度热费的用户,可冲抵2006年—2007年热费或者退还给用户。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