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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 2006-12-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计[2006]52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代开货运发票系统使用的票证种类
  目前我局代开货运发票系统只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计算机打票)、《税收通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两种。
  二、代开货运发票系统使用新样式票证的发放
  根据国税函(2006)421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对原《税收通用缴款书》(计算机打票)、《税收通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样式进行了修改,并已印制发放到各局。
  三、新印制票证的使用要求
  代开货运发票系统必须使用新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计算机打票)、《税收通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原《税收通用缴款书》(计算机打票)、《税收通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还可继续在核心征管系统中使用。
  税务所在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应选择开票模块中的税种税目及预算科目,不得手工录入;当天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应在当天下班前导入到核心征管系统。
  《税收通用完税证》打印由代开货运发票系统完成,完税证汇总缴款书工作由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因此,代开系统开具的完税证信息必须在当天下午(具体时间区县局自定)回传核心征管系统,核心征管系统开具汇总缴款书后送交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所核心征管系统操作人员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保证由代开系统导入的完税证信息与其开具的完税证实物及现金税款一致,此项业务涉及两人或多人的应做好票款的交接管理工作。
  当天《税收通用完税证》回传核心征管系统后发生的征收业务,应与次日业务一并回传核心征管系统。
  代开货运发票系统开具的税票,纳税人计算机代码是打印在《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备注”栏中的,计会销号时按“备注”栏中注明的计算机代码进行核销。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管理,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的要求,总局决定对地方税务局系统和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开票软件进行统一,近期将对软件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推广(有关文件另发)。现将税控开票软件中征收税款使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等4种税收票证的尺寸标准(票证边沿尺寸及内部栏次尺寸,见附件)发给你们。请各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基层征收单位的用票需要,照此标准抓紧印制部分税收票证,于6月20日前分送基层征收单位,现存税收票证可继续用于征收其他税款。现存税收票证用完后,所有税款的征收,均使用统一规格的票证。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尺寸标准印制上述票证,现在票证用完后,即可启用。
  税票式样的电子版可以从广域网下载,下载路径:FTP:CENTRE/JITONG/总局通知/税收票证式样。
附件: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式样(略)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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