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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纠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5 生效日期: 2003-06-25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3]421号
 
 
 
发改办价格[2003]421号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2003年2月12日,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你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做出规定。《通知》的总体精神是好的,但其中有关“各城市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总和(税前)的10%按季上缴省建设厅,此项资金将全额用于省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补助。生活垃圾处理科学技术研究和全省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的规定,与国家四部委文件计价格[2002]872号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的规定相违背。为此,请你们立即向省政府作好汇报工作,及时纠正对垃圾处理费实行全省提成集中使用的做法,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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