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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1 生效日期: 1997-06-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1997]第22号

    本市市区范围需改造的危棚简屋共有365万平方米。据统计,到1996年底,全市已拆除改造危棚简屋累计204万平方米,占总量的55.7%。为了确保市六届党代会提出的至本世纪末完成市区范围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奋斗目标的实现,现就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市区危棚简屋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上海城市的形象和投资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盘活房地产存量资产,带动建筑、建材和五金等相关行业的发展,促进房地产开发进入良性循环。为此,各区政府要把旧区改造的重点放在危棚简屋改造上,并将其与消化空置商品住宅紧密结合。
  为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政策实施中的问题,成立由夏克强副市长任组长的市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和改造危棚简屋领导小组,市建委、市计委、市房地局、市住宅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及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二、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危棚简屋改造,要体现以下原则:
  1.政府、企业和个人多方出资、共同承担;
  2.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要求,由市政府统筹协调,各区政府具体操作;
  3.结合改造地块,列出计划,分步实施,按期完成。

  三、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危棚简屋改造,要从政策上给予积极鼓励和扶持。
  1.经认定改造危棚简屋,拆屋建绿的项目视同市政建设项目,可按市政动迁规定,实行一次性异地安置,并享受市政府颁布的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优惠政策(见沪府发(1996)18号文件)。
  2.为切实降低危棚简屋改造的安置成本,由市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和改造危棚简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房进行审核认定,认定的内容包括入住条件、配套情况、房屋价格等(空置商品住宅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提供经认定的空置商品住宅用于危棚简屋改造,视作政府投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鼓励大企业集团、市区土地发展中心、房地产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利用空置商品房屋参与危棚简屋改造。可以直接带房承担改造项目,以房换地,建设永久或临时性绿地;也可以提供经核定的空置住宅,用于危棚简屋改造的居民动迁安置。
  开发商以房换地,可以在建成临时绿地3年后进行房地产开发;也可以在建成临时绿地后即转让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后有关的优惠政策由受让单位继续享受。建成临时绿地后即转让土地的,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时,免收土地转让手续费;建成临时绿地3年后转让土地的,除免收土地转让手续费外,可按降低一级的征税额返回土地增值税;建成临时绿地5年后转让土地的,除免收土地转让手续费外,全额返回土地增值税。临时绿地时间不计入土地使用期限。
  拆除危棚简屋建设临时性绿地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免收按住宅建设面积210元/平方米的大市政配套费用。按规定配建的经营性公建项目,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的办法。
  4.按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居民动迁安置,通过改造单位提供动迁费、空置商品房让利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共同解决。个人按当时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出资购房后,可以领取绿色房地产权证,并可按规定上市交易。为增加安置的灵活性,加快消化空置商品房,对确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试行动迁货币化安置办法(货币化安置办法另行制订)。
  试行动迁货币化安置办法后,居民购买经认定的空置商品住宅,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付款方式由安置单位根据动迁居民与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签订的合同直接付款。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由居民自行支付。动迁居民也可利用货币化安置资金额度购买其他商品住宅,但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居民自行支付部分可用家庭成员积累的公积金冲抵。公积金缴交者也可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和各银行提供专项资金,用于动迁居民购买经认定空置商品住宅的抵押贷款,贷款利率按公积金利率实行。
  5.市、区财政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基金,以扶持市、区土地发展中心收购危棚简屋地块,拆屋建绿,储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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