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地税发[2003]194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文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2003年9月30日起停止执行,为与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保持一致,现对今年5月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中停止执行的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06号文中第三点第(十三)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
二、106号文中第三点第(十四)关于调整“双定户”的规定以及下调客运出租汽车业户、公路客运业户现行纳税定额50%的规定;
三、106号文中第三点(十五)关于适当调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带征)企业所得税业户应纳税额的规定。
上述三项规定从2003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停止执行。本文第一点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不再受理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申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