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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非典型肺炎期间部分税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7 生效日期: 2003-09-27
发布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穗地税发[2003]194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文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2003年9月30日起停止执行,为与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保持一致,现对今年5月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中停止执行的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06号文中第三点第(十三)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 
  二、106号文中第三点第(十四)关于调整“双定户”的规定以及下调客运出租汽车业户、公路客运业户现行纳税定额50%的规定; 
  三、106号文中第三点(十五)关于适当调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带征)企业所得税业户应纳税额的规定。 
  上述三项规定从2003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停止执行。本文第一点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不再受理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申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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