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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市公安局《关于收取〈船舶户口簿〉、〈船舶户牌〉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7 生效日期: 1997-04-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财综[1997]第24号、 沪价行[1997]第152号
市公安局:
  你局(97)沪公后第4号《关于收取、工本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水上公安部门对本市和外省市在沪运输作业三个月以上并在当地没有领取《船舶户》户的机动船舶申领《船舶户口簿》、《船舶户牌》每本80元。
  收费时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工本费收入按照国家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对支两条线管理。请接通知后即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续。
  本通知自发证之日起执行。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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