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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4 生效日期: 1996-07-04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房[1996]401号
 
 
 
(建房[1996]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最近,一些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发出后,有的城市的商业、供销、文化等部门要求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无偿划转给他们,希望我部重申国家有关规定,并予以明确。 
  建国以来,国家直管公房一直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权属问题是明确的。同时,国务院、建设部、财政部都曾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国办函(1993)33号)]中规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建设部也曾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财政部早在1987年作出了关于停止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划拨;一律实行有偿划拨的规定。这些规定现在仍然是有效的,而且必须遵照执行。因此,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直管公房,须由各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使用单位。 
  国办发(1995)47号《通知》,仅限于城镇国有粮油网点房产的划转,不适用于其它直管公房的划转。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其它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同时,要在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盘活存量房地产等方面积极探索,使直管公房保值增值,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居住生活服务。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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