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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北京地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首都居民及从事实验室技术和科研人员的健康,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35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地区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及机构内独立设置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各类实验室;
(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其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预案)建立情况;
(二)实验室硬件设施、建筑布局及相关配置情况;
(三)安全防护设备及人员防护物资储备情况;
(四)菌毒种样本的贮存及管理情况;
(五)实验室有关人员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情况;
(六)感染控制、废弃物处理及人员消毒隔离技术掌握情况等实验室安全相关内容。
三、监督检查程序
此次监督检查分为自查、督查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6年11月9日?2006年12月6日)
请各区县卫生局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好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的自查工作;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所在单位,要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实验室的自查和材料申报工作,认真填写《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基本情况登记表》,其中,有二级及二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单位,同时要填写《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自查表》,并完成本单位自查报告,在自查阶段报送所在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卫生局将辖区内各单位报送的资料统一汇总、核验后,于12月5日前将汇总材料(包括电子版)报送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
(二)督查阶段(2006年12月7日?2006年12月16日)
北京市卫生局将组织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部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专家共同组成督查组,对北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2006年12月17日?2006年12月20日)
北京市卫生局将对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各区县反馈督查结果,并将总结材料报送卫生部科教司。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做到任务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真实摸清本辖区内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工作的状况,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认真做好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组织、督查和信息汇总报送工作。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所在区县卫生局完成单位自查和全市的督查工作。要以此次监督检查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补充完善规章制度、管理和操作程序,加强人员培训,逐步提高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及各实验室有关信息将作为北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今后准入、考核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宋 玫 83970723,司雪峰 83560339
附件:1、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自查表
3、督查组工作程序 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