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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0-12-27 生效日期: 2000-12-27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冯煦初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的交通管理,确保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在城市道路上载客经营。

  第三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四条 禁止无牌、无证的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上路行驶。

  第五条 禁止用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

  第六条 禁止农用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的,应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持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但不得进入二环以内。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接受处罚的可暂扣其车辆,其中对非法拼装、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车辆,以及暂扣超过一个月仍不接受处罚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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