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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2 生效日期: 1995-09-12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个体、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放宽从业人同范围。凡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村村民、城乡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辞职退职人员、停产企业工人、机构改革中精简出来的人员,只要本人自愿,都可依法按规定从事个体和私营企业经营。

  二、放宽经营范围。个体和私营企业经营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均可依法从事农、林、牧、渔、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饮食、服务、修理、科技开发、文化、教育、体育、医疗、旅游、住处信息咨询、经纪人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放宽经营范围。凡申办个体经营者,不受资金数额、居住条件、财产状况、城乡户口、文化水平、性别等条件限制。个体经营户可以1人经营,也可以家庭为单位经营,还可以合伙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在具备必要的资金、场地和技术装备的条件下,可以独资开办,允许雇工8人以上,也可以依公司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凡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场地、技术等备件,也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

  四、放宽经营方式。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户,可以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可以和国有、集体企业联合经营,也可兼并国有、集体等企业。个体经营户可到各集贸市场摆摊设点,也可到各类商场租凭柜台设点经营。

  五、提供经营场地。市区、县城现有的各类市场,要在服务设施、信息咨询、政策宣传上为个体经营户提供更多方便。各县(市)区都要根据当地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情况在近期内建立一规划安排经营场地。居民在一千人以上的工矿区,要建立集贸市场。市区的凤翔、凤台、凤鸣、凤苑生活小区可设立蔬菜直销露水市场(早市),个体经营户可直接将肉、菜、蛋、果摆入在市场销售。

  六、简化申办手续。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可直接持本人身份证,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职业状况证明,直接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者,可简化程序。可在3至5天内发给营业执照。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可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申请贷款,各有关部门应热情支持,提供方便和服务。

  七、采取优惠措施。在贫困地区、偏远山区从事个体经营者,可以先登记后规范,不收费。贫困户、残疾人和其它有困难的人员在市区或县城经营,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规费或免费。外省、市、县人员到本市区域从事个体经营者,有关部门可在场地、住宿、资金、货源、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方便,可适度收取规费。

  八、保护合法权益。个体经营户可自愿加入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可自愿加入当地私营企业协会,各协会要为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户提供服务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可参加技术职称评定、优质产品评定、物价及银行信贷资格评定。对国家、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私营企业经营者可评为劳动模范,可选取为人民代表,可受到表彰奖励。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除依法纳税、交纳规费外,其它任何非自愿集资以及摊派都可拒绝。对强行集资、摊派或违法收费、罚款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控告,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积极鼓励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文化、技术监督、城建、卫生、税务、金融等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不刁难、不设卡、不骚扰,要廉洁从政,依法管理,向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并持有收费许可证,否则一律视为非法。任何单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强制兼并、合并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户;不得随意撤销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户。

  十、自觉遵纪守法。要教育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要做到自尊、自爱、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照章纳税、公平竞争。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缺斤短两、强拉硬卖、欺行霸市、哄骗顾客。要自觉依法交纳国家规费,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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