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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0 生效日期: 1995-09-1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5]127号

市国税务局、市地税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处理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处理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
  会议对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构设以来的遗留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了意见如下:
  1、关于处理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会议认为,遗留问题的处理一是要坚持实是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二是要坚持顾全大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工作,有利于管理的原则;三是要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2、关于两局公用房及债务问题。会议议定:原市税务局办公大楼划归市国税局,原市税务一分局办公楼划归市地税局。由于原税箅分局办公楼属在建工程,对目标形成的债务共369万元,其中市国税局承担102万元,市政府承担100万元,剩余167万元,由市政府、市国税务局局、市地税局各承担三分之一,后续工程投资及应纳税金由地税局承担,地税局续建工程,市政府投资100万元外,还可适当资助,并请示省局予以资助。

  3、关于职工住宅问题。会议议定:(1)原市税务局办公楼后的住宅楼(50套)产权随人走,分属国、地两局,这次房改谁住谁买,待地税局住房条件改善后,应把现住房转让给市国税局。(2)原市税务一分局住宅楼(50套),划归市地税局;原市税务二分局住宅楼(50套),划归市国税局。(3)原市税务二分局在凤台小区的职工宿舍产权归市国税局所有,其中地税局目前占住的8套住房退归市国税局5套,集中住原一分局宿舍,其余3套可以暂住,特地税局住房条件改善后退还国税局。

  4、关于其它有关财产和经费问题。会议议定:原市税务局下属的税务培训中心、印刷厂和税务咨询所,根据省政府(1994)41号文件规定,上述单位仍保持完整建制,人员财产不划拨,由市国税局统一管理,市国、地两税务局共同使用。关于各种经费问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关于两局分设后的业务工作。会议认为:市国、地两税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发(1993)87号和省财政厅、省分行、省税务局晋税计发(1993)55号文件精神,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对业务工作中出现的矛盾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协商解决,特殊情况随时协商。

  6、关于两局工程及有关手续的交接问题。按上述议定意见,由市办公厅负责落实监交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成专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务于本月十五日前完成交接,并抓紧办妥有关手续。地税局在年底搬迁新址办公。在搬迁前,国、土两部税务局办公保持现状,共同克服困难,保证工作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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