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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咸阳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 2000-12-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电调发[2000]134号

咸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咸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报告》(咸政价发(2000)60号)收悉。为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研究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咸阳市自来水的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0.61元调整为0.79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0.90元调整为1.00元;新增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1.2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2.00元。

  二、价外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水源建设基金、水资源费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咸阳市自来水销售用户最终负担价格见附表。

  三、对特种行业用水与其他用水混合的用户,应尽快分表计量。对尚未分表的用户可由自来水公司和用户共同核定分类用水量,按各类用水所占比例计收水费。

  四、以上价格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的用水量执行。
  这次价格调整,幅度大、涉及面广,请你们精心组织,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价格调整顺利出台。要督促供水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时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节约用水的社会公德。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表:咸阳市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附表:
  咸阳市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单位:元/立方米
  销售价格  附加  基金  负担价格
  注:特种行业指机动车辆冲洗、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专业;桑那、冲浪、浴足;酒吧、茶秀、咖啡厅、歌舞厅、卡拉OK、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休闲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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