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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时须收验《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05 生效日期: 1995-10-05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房[1996]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依法加强了城市规划和房地产权属管理,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产权保障法律体系。最近,有地方反映,有的房屋使用人未经产权人的准许,擅自向规划部门申请房屋的翻改扩建工程,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产权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屋翻改扩建工程的报批手续,现作如下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规划部门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项目时,产权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租赁合同》及由产权人签署的《同意使用人翻改扩翻建房屋的协议书,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 
  二、凡未经产权人同意,不能按上述规定交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办理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手续。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须将《房屋所有权证》样式,填写项目内容及有关法规送交规划部门备查。 
  今后工作中,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情况,以利工作。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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