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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5 生效日期: 1995-03-2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国省营企事业单位:
  自一九八五年建市以来,经过“七五”、“八五”两个五年计划的努力,我市的基本建设已取得了一定成绩,具体表现在一批已建成的基建项目在工农业生产中发挥出明显的效益,城乡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这个时期又是基本建设投资体制改革的起步阶段,政策法规不够健全,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特别是一九九二年我市将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下放到县区以后,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总是:
  一、基本建设规模偏大。由于新开工项目越来越多,导致在建规模迅速扩大,加上超概算和计划外建设项目,目前我市地方基建项目的在建规模预计在50亿元左右,这是我市财国远远不能承受的。尽管如此,一些单位和县区要求新上项目的呼声仍然很高。由于在建规模偏大,加剧了资金供求关系紧张,推动了生产和生活资料价格上涨,加大了通货膨胀的压力,严重影响了我市重点工程的建设。

  二、盲目决策、重复建设严重、生产力布局不合理、投资结构失去平衡。特别是一些乡镇各自为政、多头审批,小水泥厂、小铁厂、小煤矿一哄而上,带来了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资金和资源的浪费、环境污染、利用率高等问题,同时由于各自的资金所限,均不能达到合理的经济规模。在房地产方面,计划外建设高档宾馆、花园别墅比重过大。还有的以与农村联合为名大搞房地产开发,随意定价出售,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和良田,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严重扰乱了我市房地产市场。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流失严重。根据国务院第82号令,基建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投资许可证由国家和省级计划部门制定和发放,我省委托地市计划部门办理。由于我市自筹基建项目审批权下放县区,此项工作县区无权进行,致使很多项目无证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漏税严重,直接影响了市财政收入、削弱了市级和县区财力。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我市国有、集体、个体所有制单位今后新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建项目的建设程序。项目建设的一般程序确定为七个阶段:项目建设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和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这一建设程序。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必须执行以下五个项目审批程序,即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和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
二、一般基建项目的审批权限。
  项目建议书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由计划部门逐级上报省审批,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简化这一程序,直接进行可行研究报告,由市计委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研报告由市计委审批;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报省审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零星固定资产投资由县级计委审批,但城郊两区在市规划范围内的零星固定资产投资需由城、郊两区计委报市计委,由市计委审批。
  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同,即谁审批可研报告,其初步设计亦由谁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要包括静态和动态投资,打足投资,不留缺口;铺底流动资金也要纳入项目总投资,初步设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原批准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要报经原批准单位重新确认。
  项目的开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列入市级以上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原则上不再审批开工报告。所有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计委根据省切块下达的自筹基建规模安排下达。
  项目的竣工验收,原则上由谁审批的项目应由谁组织验收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即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划部门组织验收;3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计委组织验收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和县级计划部门组织验收。未经组织验收的项目任何部门的个人不得擅自批准交付使用。
  后评价是工程竣工交会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生产运营全过程进行的系统评价。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权限
  1、开发区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0万平方米、2亿元)的规划开发项目,由省计委上报国家建设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审批。
  2、开发区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或总投资2亿元以下、2500万元以上(含2500万元)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步设计均由省计委审批,这个标准下的由市计委审批,但投资计划全部由省计委统一平衡下达。
四、建立重大项目评议制度。为了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今后事关我市长远发展的骨干建设项目,在项目决策时,要邀请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社会发展各方面专家、学者和各有关单位人士进行评议,广泛听取意见。
五、投资许可证和投资方面调节税
  基建项目的投资计划由统一汇总后,经市税务机关审定各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的应纳税额后,由市计划部门下达。项目单位在使用年度投资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务局手续,然后持纳税务局凭证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没有领取投资许可证的项目,银行不得拨款、贷款(应付的勘察设计费、可研报告费及必须支付的筹备费、税金除外),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筑许可证、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六、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基建审计力量,对基建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七、规划、城建、土地、银行等部门要以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投资许可证作为办理规划、征用土地、供应资金的依据,对计划外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征地等有关手续,计划内零星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不允许征用土地。计划外零星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党政机关要采取从严的原则,严格控制楼党馆所等一切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对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市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持市计划部门批转计划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八、此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凡与本意见有抵触者,均按本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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