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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1997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10-31 生效日期: 1996-10-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和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精神,本市1997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就有关使用《手册》的范围、办法等通知如下:
  一、使用《手册》的范围
  本市地域范围内所有企业都应使用《手册》。

  二、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
  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为内资企业的全部从业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从业人员。

  三、列入《手册》记录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
  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使用《手册》的办法
  1.内资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调控办法,在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认真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入《手册》,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确定的年度工资计划,认真编制工资使用计划,并填入《手册》报经有关部门备案签章。
  2.内资企业应按市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沪劳综发[1995]89号《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领用《工资年度检查证》并附贴在《手册》上。
  3.企业按月支取工资时,只能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凭《手册》支取工资。
  4.企业按月支取工资时,不论采取何种支取形式,现金或转账(包括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悉数填入《手册》,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

  五、《手册》的审核签章和备案签章
  (一)内资企业
  1.市属企业由其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审核签章。控股(集团)公司本部,由市劳动局审核签章。
  2.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审核签章。
  3.部、委、办直属企业由部、委、办审核签章。
  4.中央在沪企业由在沪主管部门或委托代管部门审核签章;在沪无主管部门可委托代管部门的,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中央主管部门也可书面委托地方劳动部门代办审核签章。
  5.外地在沪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6.多方投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控股方或出任董事长方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7.按照《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控股公司同意可以自行签章。
  8.私营等其他企业由纳税地劳动局审核签章。
  (二)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央和外省市在沪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在闵行、虹桥、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由市劳动局备案签章。
  2.市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公司)备案签章。
  3.区、县所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备案签章。
  4.浦东新区地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由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备案签章。

  六、未按上述规定审核签章及附贴《工资年度检查证》,或内容填写不清、不全的企业,支取工资时,银行柜面有权拒付,俟手续完备后再予支付。

  七、新《手册》使用时间,自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手册》使用中的有关问题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上述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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