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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盐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5 生效日期: 2000-09-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盐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价工发[2000]72号

各地、市物价局、盐务局:


  最近,据群众反映,个别地市在推行食盐单膜向复合膜小包装过渡期间,擅自将食盐单膜小包装按同规格复合膜小包装价格执行,有的还在食盐价格之外加收费用补贴,经我们督查后,以上问题已经做了纠正。为了加强依法行政,严肃物价纪律,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盐是群众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商品,食盐价格属国家定价品种,食盐出厂价由国家计委制定,食盐零售价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各地市、各部门均无权制定和调整食盐价格,未经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擅自调整食盐价格行为,均应视为价格违纪行为。

  二、严禁食盐价格之外设立加收各种名目的费用或基金。未经国家和政府同意加收各项费用基金的均应视为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应立即进行清理纠正。

  三、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各地市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食盐价格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不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价格、擅自调整食盐价格、私设费用或基金等行为要坚决纠正,并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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