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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水域渔排(网箱)、试验方舟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30 生效日期: 1992-06-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海上安全监督局
发布文号:

为了维护厦门港水域航行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的安全。充分发挥海上水域效能为厦门经济特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厦门港港章”和有关航道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所指渔排(网箱),试验方舟(简称为水上设施)除应遵守厦门港港章及有关航道管理规定外,应遵守本规定。

  二、 凡在厦门港区水域内设置水上设施,必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向厦门港务监督领取“厦门港水上设施登记申请表”填报一式二份,先报经所在单位,区水产局同意,再报厦门港务监督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三、 凡所设置的水上设施须一律远离深水航道,习惯水道,码头、浮筒、锚泊区,并不得妨碍船舶的正常航行、作业及停泊。

  四、 不按指定地点或擅自设立水上设施者一律作违章处理。

  五、 设施所有人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发现设施移位、沉没、漂失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立即向厦门港务监督报告。

  六、 设施所有人不得随意改变设施的位置,数量、范围及用途,我督将定期对这些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予配合。

  七、 凡设置的水上设施应按规定悬挂灯号,以保证船舶及设施安全,设施上有人看守的应配备救生、消防、防污设备。
  (1)夜间:应在设施靠航道一侧最外方易见处悬挂白色环照灯一盏,灯的高度不少于设施平面一米。设施长度大于50米每隔50米设置一盏。
  (2)日间:应在设施靠航道一侧最外端易见处挂三角红旗一面。设施长度大于50米每隔50米设置一面红旗。
  (3)上述环照灯的视距不得少于1里。三角红旗的规格为0.6×0.4米。

  八、 本办法公布前已设置的水上设施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否则仍按本规定第四条论处。

  九、 水上设施如停止使用时应自行拆除,并不得遗留任何障碍物。并报告港监注销,交回发给三角红旗。

  十、 经批准设置的水上设施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在我督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迁,并由设施所有人承担一切费用。

  十一、 经批准的水上设施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十二、 水上设施根据设立位置和其他情况有效期一年,设施所有人如要求延期使用必须到港务机关申请。港监机关审批签注予以延期。

  十三、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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