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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8 生效日期: 2000-08-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8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省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省计委承担的组织制订全省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和全省土地利用规划职能。
  5、省冶金局、省煤炭局、省石化局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省地震局承担的地质灾害中滑坡的行政管理职能。
  6、省煤炭局行使的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修订及评估工作,国家和全省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地籍测绘等工作,交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土地整理与复垦的设计实施,土地市场交易等事务性、技术性职能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4、将地质环境监测、地下水动态监测、地质灾害(指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塌陷与地裂缝,下同)监测工作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5、将探矿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职能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土地和地质矿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行为规程的前期调研论证交社团组织承担;将科技成果等检测、评审、鉴定工作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四)强化的职能
  我省自然资源相对短缺,保护自然资源是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进行统一管理,严格资源管理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土地、矿产资源的规划、保护和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国土资源资产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的监察,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生活及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草拟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其他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报省、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市(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
  (三)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全省耕地特殊保护与鼓励耕地开发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确保全省耕地面积占补平衡;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五)拟定全省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上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拟定全省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查土地评估机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
  (八)拟定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合称矿业权,下同)授予和转让,保护合法矿业权;依照授权审批颁发对外使用地质勘查区块和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项目的许可证;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按照规定监督管理矿业权评估机构,确认矿业权评估结果;按照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承担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管理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指导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全省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全省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
  (十)草拟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水质评价工作;参与地下水动态监测,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审核地质灾害评估机构资格,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评定、矿泉水鉴定和地质遗迹评审,确认评定、鉴定、评审结果。
  (十一)参与拟定全省国土资源有关资金、资产方面的政策,依法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省财政拨给的地勘费、行政管理经费、国土整治等费用;负责编制单位资金预决算,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管理国有资产。
  (十二)国土资源厅归口管理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领导管理原省地矿厅、省土地局的下属事业单位。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厅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外事处)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交流及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的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协调土地、矿产有关立法起草工作、组织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等事宜。
  (三)发展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市(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计划的审查;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四)耕地保护处
  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及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土地整治、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规定;指导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地籍管理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有关规定;组织地籍权属调查、土地评等定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并对其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工作;审核土地登记机构资格;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承担或参与调处跨市(地)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
  (六)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负责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审核A级、审定B级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负责确认土地评估价格;按照规定监督管理土地评估事务所。
  (七)统一征地管理处
  负责跨市(地)的铁路、公路、水利、能源和其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重点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和拆迁工作;负责统一征地中各类报批资料的审查审核工作;协调处理统一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做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统一征地的环境保障工作;负责统一征地经费使用,监督检查统一征地拆迁经费的落实兑现;检查监督和指导市(地)、县的统一征地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进行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出租的审批变更登记,按照授权负责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对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管理矿产督察员;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汇总、上报和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工作;调处重大采矿权同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按照规定监督管理矿业权评估机构的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
  (九)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登记、统计;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及馆藏业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参与矿山立项报告的审查,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按照规定管理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十)地质环境处
  拟定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古生物化三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和组织保护地质遗迹;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审核地质灾害评估机构资格;组织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评定、矿泉水鉴定、地质遗迹评审,确认鉴定、评审结果。
  (十一)地质勘查管理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管理办法;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承担探矿权的审查、登记发证;进行探矿权转让审核、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保护合法探矿权;对地质勘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监督管理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探矿权评估资格,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依照授权审批对外合作地质勘查区块;收缴有关探矿权的费用。
  (十二)执法监察处(执法监察局)
  拟定有关执法监察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办法;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对国土资源资产的处置、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矿产储量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进行监察,纠正违法行为;组织查处国土资源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管理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
  (十三)资金资产处
  负责汇总编制落实年度国土整治、土地利用、地籍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所需经费预算;负责国家和省财政拨给的经费及其他资金的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矿产管理有关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监督使用国有土地出让金、省级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负责地质勘查基金、采矿权、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审核和监督国家重点工程统一征地拆迁专款的安排使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上报决算,审定、报送财务报告;负责厅机关财务报账工作,对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住免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工作;调查研究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会同市(地)考核管理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系统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72名。厅领导职数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

  五、其他事项
  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市(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省国土资源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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