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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四荒”使用权加速治理“四荒”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25 生效日期: 1994-11-2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4]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拍卖“四荒”使用权(即“四荒”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是在总结户包治小流域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它使农民“花钱买放心”,有利于增强农民治理“四荒”的稳定感和权属感,激发农民治理“四荒”的积极性,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开发治理“四荒”的经营格局,促进生态农业建设,也为山区农民致富找到一个新门路,是继家庭承包制后土地经营制度变革的有效形式,具有重大的意义。
  江泽民同志在1994年1月视察吕梁时指出:拍卖“四荒”,“卖掉的是使用权,得到的是农民治山治水的积极性”。胡富国同志指出: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改革“方向是对的,应进一步加以宣判,并在贫困山区逐步推广”。
  我市“四荒”面积较大,经过多年治理,目前,尚未开发治理的“四荒”约有200万亩,其中相当一部分可供拍卖。今年以来,沁水县在完善家庭林场的基础上,借鉴外地经验,制定了《关于拍卖“四荒”使用权加速“四荒”治理的意见》,现已拍卖“四荒”使用权1.1万多亩,给治理“四荒”提供了可操作的经验。为加强全市开发治理进程,充分调动群众和社会各界治理“四荒”的积极性,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四荒”的指导思想和选择的形式
  我市治理“四荒”的指导思想是:在总结完善过去多种有效治理形式的同时,把拍卖使用权作为一条主要措施,大力推广,进一步拓宽治理“四荒”渠道,吸引各种资金、技术和人才。向“四荒”流动,激发农民群众大胆投入,放心开发,加快治理的积极性。各地在推广拍卖“四荒”使用权的同时,要因地制宜,不可颂一贬百搞绝对化。就全市而言,拍卖“四荒”对广大贫困山区有普遍意义,应大力推广。同时要继续总结完善我市农民群众创造的多种治山治水的有效形式,如兴办家庭林场、牧场;户包小流域治理;租赁经营;股份合作开发;集体统一治理;专业队长年治理以及兴办集体农场、林场等。围绕荒山的开发治理,是卖、是租、是包、还是集体兴办或实行股份合作开发,都要从有利于加速开发治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巩固开发治理成果来考虑,使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同志增长。

  二、拍卖“四荒”使用权应把握的四项基本原则
  1、拍卖的范围要明确。凡属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的,未经治理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在做好规划的前提下均可进行拍卖。拍卖的内容包括“四荒”地表及地附属物(零星耕地块、林木、草坡、水面),不包括地下矿藏资源。集体耕地和权属不清的“四荒”地不得拍卖。拍卖的只是“四荒”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2、要坚持群众性、公开性的原则。拍卖方村合作经济组织,购买方为有开发治理能力的农民。机关职工、干部及企事业单位,无论本地的或外地都可购买。但由于“四荒”地属一次拍卖而长期受益的资源,在拍卖时,要保证“四荒”使用权拍卖的公开性和当地农民参与的广泛性,在自愿的前提下,应保障“四荒”所属社区内的农户参与购买和治理。
  3、要坚持合理规划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四荒”开发、利用、经营、保护的详细规划。“四荒”地购卖者的开发治理必须符合规划的基本要求,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之间的关系。
  4、要坚持规模适度的原则。“四荒”地的拍卖治理规模应根据当地的资源状况以及购荒者开发治理和经营的能力来确定。农户购买,一般以50——300亩为宜。允许在购荒规模上有一定的差异,不搞平均主义,提高开发治理效益又要防止购买规模过分悬殊带来的资源分配不合理和引起农户之间利益过分失衡等问题。

  三、建立科学、严格的工作程序
  为了确保“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工作的公正、科学和有序,建立起严格的拍卖制度和程序,使拍卖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1、集体经济组织在“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前,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乡村干部并吸收村民代表参加制定拍卖规划和具体的拍卖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和乡(镇)政府审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中应界定拍卖范围,明确治理的要求,标定拍卖底价和使用期限。一般以50——100年为宜。
  2、要根据立地条件好坏确定拍卖底价,并将拍卖的方案和有关政策向全体村民讲明,再按照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投标竞争,以价高者中标,交款成交。
  3、签订拍卖契约或合同,实施法律公证。拍卖后要进行签约、公证、交款、发证,由拍卖方和购买方签订契约或合同书,由司法部门公证;同时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四荒”治理使用证,拍卖契约或合同要明确或合同要明确购买者开发、利用、经营保护土地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发进度,奖罚办法,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购买开发形式既可以分户购买开发,也可以联户购买,采取股份合作形式开发,或由能人统包,规模开发。

  四、完善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四荒”地拍卖和开发治理
   1、实行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的政策。“四荒”地的开发经营成果归购买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哄抢或毁坏。
   2、购买者对“四荒”地享有开发经营自主权。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开发治理协议的前提下,允许并积极鼓励购买者进行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牧则牧等开发经营。各县、乡要从宏观上作好规划,实行山上搞开发,山下办工厂(加工厂),山外找市场,提高开发效益。对购买者在开发治理中遇到的有关治理规划、技术、物资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设法予以必要的扶持,并积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3、购买者在“四荒”使用权占有期内依法对“四荒”地及其治理经营成果享有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力。国家在征用已售出使用权的“四荒”地时,对购买者的开发成果要给予合理补偿。
   4、购买者在“四荒”地开发经营的农林牧等产品,以及利用新开发梯田、沟坝地等种植农作物的,可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农业税务局和农林特产税。企事业单位在参与开发,治理“四荒”地期间,其上级部门不得因此核减其财经费。
   在资金上,由国家下拨地方扶贫资金,小流域治理资金及周转金,可优先用于“四荒”者可以优先使用林业贴息贷款进行开发治理;金融部门在发放农业贷款时,可向“四荒”治理给予必要的照顾。

  五、加强领导,搞好服务,促进“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工作的健康发展。
   拍卖“四荒”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尤其一次性买断使用权50——100年,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运筹。各地都要先行试点,再总结推广。除搞好宣传发动、民主定标、公开竞标、签约发证外,还要处理好林牧矛盾地界划分等问题。
   各县区都要加强对“四荒”地拍卖工作的领导。凡进行“四荒”地拍卖工作的县、乡要成立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由农委牵头组织协调,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等部门要具体做好规划,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扶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将这一改革举措稳步、健康地向前推进,使之在促进农村经济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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