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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市摩崖石刻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18 生效日期: 1991-05-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的摩崖石刻,加强对制作新石刻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1. 厦门市行政辖区内历代遗留下来的摩崖石刻,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2. 未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摩崖上拓印石刻。
  3. 凡拟在本市岩石上制作石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4. 制作的摩崖石刻必须内容健康,艺术性高或具有重大纪念意义,其内容和形式应与周围环境风貌相适宜。
  5. 制作摩崖石刻的题名者必须是著名的书法家和具有相当影响的知名人士等。
  6. 制作摩崖石刻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监督其施工质量。
  7.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追究其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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