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1996]71号
你院关于企业、个人对你院捐助资金免税事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我国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费用列支,没有限额,但这种捐赠应以量力而行的原则来实施,不能因发生捐赠使企业经营由盈变亏或加大企业原有的亏损。
2.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在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上述第1、2点所称捐赠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4.因此企业和个人直接对你院的捐助不属可享受扣除应税所得额的范围。如企业和个人通过上述第3条列举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你院的捐赠,可按规定的标准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