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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5 生效日期: 2000-08-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0]6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2000年8月5日
  陕西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省林业厅是省政府主管林业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职能
  1、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2、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林业产业的管理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木本药材等林业产业的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省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森林法》等国家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和林业用地;起草全省林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林业行政处罚和执法稽察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三)审核、指导全省林业系统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监督全省各项林业资金;负责全省林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指导和监督全省林业系统的财务工作。
  (四)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防沙治沙工程等国家生态建设重点工程,负责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承办省绿化委员会的工作。依法实施对林木种子的管理,指导全省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
  (五)负责全省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负责管理省级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六)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
  (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案件。
  (八)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全省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九)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十)负责全省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十一)对省属森工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协调省属森工企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地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全省木竹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森林旅游、林木花卉、林业多种经营等林业产业实施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十三)负责林业宣传工作,指导全省林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省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林业厅设9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和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等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工作;调查研究林业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系统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
  组织拟定全省林业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有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案提出修改意见;归口管理林业法制工作,协调监督林业行政执法;组织协调全省林业法制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林业政策、法律法规、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等方面的调查研究;负责林业行业的行政处罚和执法稽察,受理、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协助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四)植树造林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省造林绿化、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方面的规划、计划,制定有关技术操作和管理规程、规范,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全省采种育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育林和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治沙工程、平原绿化工程、外援造林项目;负责对全省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集体林场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草)的规划、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组织指导城乡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办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科教外事处
  组织拟定全省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负责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申报工作;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全省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林业的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和智力引进工作;承担林业外事接待和出访组团工作;负责林业宣传工作。
  (六)森林资源管理处
  负责全省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施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造林成果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负责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年度采伐计划和运输计划;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管理全省林木、林地权属,对依法应由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森林资源调查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指导有关基层森林资源管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督办和查处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统筹管理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筹集和管理省级林业基金,指导地县育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编制、申报和审查全省林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的规划、计划及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设计文件;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汇集编制全省林业统计报表;指导和监督林业系统的财务工作;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及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资产,承办厅机关的财务报账工作。
  (八)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负责全省森林植物资源、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普查、专项调查,指导保护和监测体系建设;监督检查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督办和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组织实施国家濒危物种大熊猫、朱鹮等保护拯救工程;申报、核发、办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采集)、驯养繁殖许可证、其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九)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火情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报告,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对扑灭重大森林灾实施统一指挥;组织指导全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设施建设。指导、协调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林区治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的查处;督办和参与重、特大森林案件的侦破;负责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和警用器械的管理。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47名。厅领导职数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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