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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6 生效日期: 1996-07-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根据沪民优[1993]47号文有关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实行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新标准。本年度新标准计算基数定为798元。具体标准计发及其他各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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