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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3 生效日期: 1994-09-23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1994年7月27日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山西经济建设,发挥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山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是指本省教育、科技和经济建设急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留学人员。

  第三条  有关部门对留学人员可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工作单位。
  对回省和来晋工作的留学人员一律尊重本人意愿,工作时限可长可短。他们可以定居从事教学、科研、企业管理、技术指导、技术承包等工作;也可以流动方式进行合作研究、技术入股,合资办厂,合作兴办学校,科技机构等。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优先、及时解决留学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编制、增干指标、专业技术职称职数受限制的,省人事部门和科技干部主管部门应予以特批。留学人员随迁家属的工作由有关部门优先、对口安排。随迁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或到重点中、小学就读。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省人事部门负责留学人员来晋工作的咨询、服务接待和审定工作。
  留学人员凭省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省财政每年拨出150万美元的配套人民币,其中三分之一用于派出留学人员,三分之二用于回省和来晋留学人员的科研资助。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通过各种途径,多方筹措资金,为留学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对长期或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妥善解决好住房。
  取得博士学位的,原则上解决三室一厅住房一套;一次性发给安家费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费;解决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还可以每年为他们安排一定数量的科研资助费。
  支持长期或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计划和经费安排上予以保证。

  第七条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留学人员引进的技术项目,确定具有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经省有关部门核定后,按晋政发(1994)42号文件规定予以重奖。

  第八条  留学人员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合同期满的,可继续受聘,也可重新选择工作单位,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再次出国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

  第九条  对出国逾期未归被原单位除名或作为离职处理的留学人员,凡被录用的,如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工龄累加计算。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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