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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乡(村)茧站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18 生效日期: 1994-08-1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4]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蚕桑丝绸事业的发展,调动乡(村)栽桑养蚕的积极性,九二年以来,我市在阳城县部分乡镇进行了委托乡村茧站代收代烘的试点工作。通过二年的实践证明,委托收购的路子是正确的,它促进了我市栽桑养蚕事业的发展,对防止蚕茧外流也起了一定作用。但今年春季以来,部分乡村盲目设点,滥建茧站的风气越来越盛,直接影响了茧站的合理布局,发展下去,必将严重扰乱蚕茧收烘秩序,造成大量浪费。
  国务院《关于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指出,蚕茧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由所属下级分公司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理收购,其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插手蚕茧收购经营。根据上述通知精神,对照我市的实际情况,经政府领导研究,决定对全市现有乡(村)茧站进行一次整顿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坚决执行国办发明电(1994)11号文件,所有乡(村)茧站必须持有市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方能从事蚕茧收烘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蚕茧。

  二、按照我市实际情况,凡年产蚕茧量在五万市斤以上的村(包括乡政府所在地),具备收烘设施和技术条件,并符合县(市、区)政府的布点规划(市财委或政府指定的其它部门出具认定),方可到市丝绸公司办理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部门凭委托书办理茧站收烘营业执照。今后新建茧站,应事先征得上述管理部门同意,避免造成浪费。对于阳城县九四年六月底以前已受委托的茧站也要按照县政府的布点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对确实不具备收烘条件而又不合理的茧站要予以撤销。对年产蚕茧量不达五万市斤以上的村,今年新建的茧站要全部进行清理。

  三、经过整顿,决定撤销或清理的茧站,必须立即停建、停用,丝绸公司不得发放委托书,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不允许其人从事蚕茧收烘业务。

  四、对(乡)村茧站的的整顿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财委、公安、工商、监察和丝绸公司(分公司)、外贸)等单位实施。整顿、清理工作要在九月五日以前完成。

  五、限制新办缫丝企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产业政策。我市现有的缫丝生产能力已有较大过剩,不允许再新增建小缫丝厂。本次整顿中如发现新建小缫丝厂的现象,也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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