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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头饮食摊点和集贸市场餐具消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23 生效日期: 1994-08-0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4]63号

为进一步搞好市容市貌和街头食品有卫生工作,减少各种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七号人令和省卫生有厅、省工商局《关于整顿全省街头食品卫生的通知》,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在进一步贯彻有我市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搞好对市区街头食品卫生的整顿。同时,加强矿区、街头的饮食摊点和集贸市场的餐具消毒工作。

  二、所有制集贸市场、街头的饮食摊点、早点、夜市有及餐具消毒达不到要求的饭店有必须有一使用性餐具消毒工作。

  三、一次性餐具统一经市卫生有监督部门监测认可后有,向全市推行使用。

  四、街头食品经营必须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定点亮点证经营。

  五、城管、工商、卫生有、公安等部门要抽调专人有。组织队伍有,对街头食品卫生进行整顿,并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对无证经营户,要进行重点整顿,坚决依法取缔;对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定点亮证有经营。

  六、新建、扩建、改建集贸市场有(包括企业办的市场)的选址、设计、布局、必须经过规划、工商、城管办、卫生等监督部门共同审查并签注意见,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参加竣工验收。

  七、对违反此通告条款非法经营而经说服有教育无效者,处以200--500元罚款有,情节严重者有,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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