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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05 生效日期: 1989-10-05
发布部门: 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维护海上生产秩序和渔船、渔港的安全,现将渔船、渔港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渔业船舶均需向船籍港的渔港监督办理注册登记并向边防派出所登记备案。所有船舶均应按规定在船上易见处标写船名号及在航尾部标出船籍港。
   二、渔船进出渔港必须向边防派出所和渔监部门办理进出口签证手续,本港生产船可以每七天办理一次签证。处籍渔船进出港必须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台湾籍渔船必须按指定的接待港口和临时停泊点停靠,及时向当地边防派出所办理签证手续,并接受公安、边防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船舶进港后应在划分的区段内停泊、船上应按规定有船员值班,夜间应按规定显示信号灯。
   三、渔业船必须持有下列各种证书、证件方可出海生产和航行:
   1、渔政部门核发的《海洋捕捞许可证》;
   2、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3、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船签证薄》;
   4、船只职务船员必须持有渔港监督部门核发的《船员证书》及《船员手册》,各种等级的船舶应按定额配中足职务船员;
   5、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船员证》和《船舶户口簿》。
  四、船舶新造、引进、更新、改造、买卖、报废、转让等均向渔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渔监、船检、边防有关证书、证件。凡未持渔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批准证书》的渔船,任何造船厂或安装厂,都不得承接建造、改造或安装,违反规定的予办理有关证书、证件。对承造的船厂、安装厂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渔船、渔民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到禁止的海区生产。严禁走私、贩私、贩毒、投机倒把、偷渡、引(载)渡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渔船在海上必须按《捕捞许可证》注明的作业种类、作业时间、网具数与海区进行生产。严禁电、毒、炸鱼。定置作业应坚决执行禁渔期、禁渔区和机拖渔船必须推出禁渔线外生产的规定。
  七、船舶被盗、被劫,毁沉应及时向发生事件所在地和原船籍港的边防、渔监部门报告。
  八、各类渔船,不论在港或在海上要服从渔政、渔港监督、公安、边防、辑私部门及所属检查船(艇)的检查、验证、不得违抗。
  九、各渔业村应加强对渔民的法律教育,自觉守法。凡违反各种船舶、港口管理规定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吊销证件、扣留、没收船舶等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本通知由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站负责实施,公安、边防、工商、辑私等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
                                                                                                                     一九八九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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