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水政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0 生效日期: 1994-01-1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晋城市水政监察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水政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它水法规(以下简称水法规规),依法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秩序,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晋城市及各县(市、区)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机构是水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授权范围依法实施水政监察。水政监察以及其它部门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三条乡镇水利管理站是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派出单位指导下,有权对该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事活动进行水政监察管理。


    第四条  水政监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水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水、水域和水 工程保护、用水管理、防汛抗、水土保持、水产养殖等水事活动的水政监察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晋城市及肿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机构。水政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依法授权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本息应由其管墨守成规的重大水事案件;监督、检查各部门水法规执行情况;负责与司法部门在有关执法中的联系;归口管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协同调处水事纠纷;负责水政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关联法规    

    第七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职务序列分为“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职或兼职水政监察人员,其职务序列及人员配备由同级水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市、县(市、区)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考核、任免,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任免,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水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和有实践经验的水政监察员组成。


    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水利事业。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2、具有中等以上文化水平,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熟悉水法规;
   3、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序,熟悉业务和水法规,在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能经办和处理比较复杂的水事案件。

 

关联法规    

    
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1、宣传、贯彻《水法》和其它法规以及有关的水利方针、政策。
   2、对水资源统一开发利用、水、水域和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保护和河道堤防、用水管理、防汛抗旱、水地保持、水产养殖等水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3、对违反《水法》和水法规行为者,》和水法》和水法规行为者,规行为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和采取其它措施;
   4、协助司法部门查处违反《水法》和水法规的水事治安案件,》和水法》和水法规的水事治安案件,规的水事治安案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5、负责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水事案件。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的权利;
   1、有权依法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
   2、有权向当事人和证人调查有关情况,作出笔录和提取有关证据;
   3、有权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4、有权要查询涉及水事案件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监测数据;
   5、对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采取防止造成损害或扩大案件的监时处置措施;
   6、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有关问题,并对下级水政监察人员实行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部门应配备必要的装备。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特证、佩戴标志。

 

第四章  监督查处

    第十五条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事纠纷的处理。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工程受益区范围内水事纠纷的处理。难以调处的水事纠纷和违反水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报送晋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晋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各县(市、区)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十八条  涉及本省内两地(市)的水事案件,由晋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地(市)和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查处,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报请省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跨省的边界水事案件,由晋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地(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查处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备案;必要时,报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监督中发现的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可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批办、其它部门移送及单位和群众举报水事违法案件,应序受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事违法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1、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2、依照水法规应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
   3、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凡受理的水事违法案件,经立案调查认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符合立案条件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报表》,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立案。
   批准立案的水事违法案件,水政监察机构应及时指派专职办案人员查处。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应按水利部《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十五条办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案的重大案件,应报晋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案件的中止或撤消,应报晋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查。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员结案后,应将本案全部材料整理归档,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将结案报告报晋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处罚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水法规行为和行政处罚,由县(市、区)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具体按水利部《违反水法规定处罚暂行规定》办法办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违犯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