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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沁水县郑村乡枣坡沟煤矿“8·16”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01 生效日期: 1993-09-0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3]75号

沁水县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政府决定对你县郑村乡枣坡沟煤矿“8·16”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作出如下处理:
  1、采工(放炮员)周明德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队长马书战擅离职守,是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总技工,当班总值班冯文太未能尽职尽责,也是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撤消总技工职务之处分,并处罚款500元。

  4、副矿长马晓增对本矿安全工作极不负责,对这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撤销职务之处分。

  5、村分管煤矿负责人,矿长李广元,对这次事故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

  6、副乡长赵孝良,分管煤矿工作,对这次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写出书面检查,并处罚款200元。

  7、与本次事故有关的其它责任者,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附:沁水县郑村乡枣坡沟煤矿“8·16”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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