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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费出国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20 生效日期: 1993-05-2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3]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直属企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市对外经济、文化交流日益扩大,公费出国人员不断增多。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去年以来一些全国性协会、学会、公司以及省里个别单位给我市很多单位下达文件,要求派人以考察、培训的名义出国。此种情况,有的名为考察、培训,却无具体交流内容,实为公费旅游,有的组团单位以盈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远远超过了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1100号文件的规定;有的未经市外办、市政府批准,擅自报名,并将巨额公款汇至组团单位;还有的企业生产不景气,领导却不经本市审批多次出国。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已造成不良影响。为尽快使公费出国管理工作走上程序化轨道,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2]11号和国办发[1993]18号文件精神,现就公费出国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外办要进一步加强公费出国管理工作,严格按[中办发(1992)11号]和[国办发(1993)18号]文件规定执行,认真贯彻李鹏总理关于地方外办基本职能不是要转为而是加强的指示精神,在出国问题上该管的要切实管住管好。

  二、公费出国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的交流内容,讲求实效,坚决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搞夹带出国,照顾安排和公费旅游等不正之风。

  三、凡我市人员参加中央、本省或外省市团组出国者,要事先报请市外办初审,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方可上报出访人员名单。否则,不予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四、对于三资企业和有涉外业务的企业人员出国,市外办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方便,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党政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使用财政经费出国,除本省、市人民政府组团的以外,一律不予审批。一般企业人员使用自筹资金出国,也要从严掌握、亏损企业人员出国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审批。

  五、在组织部门进行政审前,必须先到市外办办理出国审批卡。未经市外办初审,市政府领导批准的,组织部门不予政审。

  六、对于超出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1100号文件规定费用标准的出国,对于以盈利为目的,以回扣为诱饵的出国,一律不予审批。对于未经市外办审理和市政府批准擅自将公款汇至组团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个人承担,并要追究其责任。
  本通知未涉及的出国问题仍按晋城市人民政府晋市政发[1992]44号文件执行。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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